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和《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方案》(云自然资〔2020〕30号)的安排,为全面开展和扎实做好我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以下简称“市县级规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法定规划,也是国家发展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作部署,及时推进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要扎实做好规划编制研究,着重解决战略性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等矿产资源在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开发利用保护布局、矿业权设置以及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问题。
市县级规划要依据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紧密围绕国家、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改革举措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大力推动绿色矿山、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
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二、准确把握市县级规划编制重点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本轮规划编制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一)准确把握市县级规划定位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市县级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要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具体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规划管控措施,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
(二)准确把握市县级规划编制重点
1.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以上级规划为依据,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与结构、重大工程、管控措施等内容,保持各级规划之间的衔接一致,避免矛盾和重复。
2.对本行政区内除油气(不含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外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生态保护要求、基础地质工作程度、矿产资源禀赋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准确研判矿业发展形势,合理确定规划目标指标、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与结构、绿色矿业发展目标、管控措施。县级规划要结合政策要求和技术规程,着重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进行详细规划,划定集中开采区,规划区域内拟新设采矿权布局应符合国家、我省矿政管理改革要求,确保规划项目落地。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布局,促进矿产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合理利用。
各市县级规划可结合当地实际,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内容开展深入的专题研究。
《云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另行印发。
(三)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市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环境保护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16〕12号)文件执行;县级规划原则上不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四)同步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
要充分认识数据库建设在促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以及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数据库建设与规划编制应同步进行、同步完成,并纳入各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省厅负责对我省市县级规划数据库的质量检查和汇总上报。
我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要求及质量检查细则另行印发。
三、认真落实规划报批程序
(一)市级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要求
市级规划与省级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2021年2月底前,完成市级规划草案报省厅论证衔接。2021年8月底前,市级规划在与省级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厅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县级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要求
县级规划编制进度由各州(市)自行确定。2021年9月底前,县级规划在与市级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原则上规划数据库与文本应同步审查、同步报批。
四、其他要求
(一)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规划编制专班。把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工作重点,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与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好规划编制专项费用,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条件。
(三)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的规定,依法择优选取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
(四)省厅将适时开展规划编制技术培训,提高规划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规划成果的质量。
(五)我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技术支撑单位为云南省地质调查局。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或技术支撑单位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冯小军 0871-65747169
裴 捷 0871-65747350
省地质调查局
刘晓玮 15808794499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25日